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91號聲請人 王敏守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68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68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當事人,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爰聲請交付上開事件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68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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