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陳品 如被告 戴俊傑 上列被告戴俊傑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振謙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