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3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同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彥同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許瑜容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鄭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