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稅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稅簡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羅晃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財稅局間土地增值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110年度稅簡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元【計算式:2,000元+1,000元=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上開期限限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