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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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號上訴人達佑交通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佳妙 上訴人 李秀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因104年度訴字第33號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14,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