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志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志愷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所犯如附表編號3、11所示之罪刑,所處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志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是受刑人所犯各罪有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者,亦得自行決定是否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如經受刑人請求而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始應依前開規定裁定之。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裁定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憑,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非屬偶發性之行為,及考量所犯各罪侵害之法益、罪質、各次犯行時間間隔、部分罪刑前已經定應執行刑,刑度受有相當縮減之優惠,並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量刑因素,依法就所處有期徒刑、併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
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3至11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豐展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受刑人梁志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11年5月7日111年7月21日111年4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244號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244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92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3085號111年度簡字第308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42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31日111年10月31日111年11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3085號111年度簡字第308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42號確定日期111年12月12日111年12月12日112年4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04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04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678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08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1至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2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編號1至5)
受刑人梁志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共7罪)犯罪日期111年4月14日111年4月14日111年4月17日(6次)、111年4月27日(1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85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850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39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24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24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12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21日112年2月21日112年8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24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24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12號確定日期112年4月6日112年4月6日112年9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621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621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079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24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至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1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2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編號1至5)
受刑人梁志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1年4月14日至111年4月15日111年4月14日111年4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47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47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6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45、837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45、837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414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31日112年8月31日112年9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45、837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45、837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414號確定日期112年10月3日112年10月3日112年10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1363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1363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1566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45、8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7至8)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1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9至10)
受刑人梁志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罪名詐欺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11年4月15日111年8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634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1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414號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5號判決日期112年9月26日112年10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414號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5號確定日期112年10月26日112年12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1566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93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1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9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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