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再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357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楊健男 選任辯護人 陳嫈恬 律師
高奕驤 律師 洪堯欽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選任辯護人」應增列洪堯欽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原委任陳嫈恬律師、高奕驤律師為辯護人,嗣又增加委任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 律師為辯護人,合計共四名而不合刑事訴訟法第28條之規定,聲請人乃於民國104年9月30日具狀解除劉健右律師之委任,本裁定僅列最初委任之陳嫈恬律師、高奕驤律師二人為辯護人,未將洪堯欽律師列入,係漏載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