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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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14號上訴人 楊添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間因108年度國字第14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萬壹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玖仟捌佰陸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