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122號債權人 楊瑞金 上列債權人楊瑞金因與債務人 胡文上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瑞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敘明本件係請求租金範圍為何及其計算式。
三、請敘明債權人自104年9月9日起,請求全部逾期未付租金之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抑或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利息。
四、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九份到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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