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37號
106年度易字第63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庭緯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廖庭緯(下稱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審結並於民國106年8月29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且於同年9月6日合法送達本院判決正本後,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同年9月14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僅記載「一、主旨:為不服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37號、636號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提起上訴書狀。二、理由,容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任何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稽。被告嗣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6年10月11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9日合法送達於被告,此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件在卷可憑,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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