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3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334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古枝葉選任辯護人石振勛律師
盧國勳律師被告 林凱琦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張古枝葉於民國107年6月30日17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1樓藥局前,與在該處擺攤之被告即告訴人林凱琦發生停車糾紛,詎被告張古枝葉竟基於傷害之犯意,牽行機車衝撞告訴人林凱琦,致告訴人林凱琦受有右手手腕刮傷之傷害。而被告林凱琦可預見用力回推告訴人張古枝葉牽行之機車,可能導致告訴人張古枝葉跌倒而受傷,竟仍基於傷害之犯意,於告訴人張古枝葉牽車向其衝撞時,用力回推告訴人張古枝葉之機車,致告訴人張古枝葉人車倒地,因而受有雙手擦傷、左大腿挫傷瘀青之傷害。嗣告訴人劉○妤(民國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聽聞店外爭吵聲,出外查看並以手機錄影蒐證,詎被告張古枝葉徒手拍落告訴人劉○妤之手機後,見告訴人劉○妤將手機撿起繼續錄影,竟另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掌摑告訴人劉○妤1次,致告訴人劉○妤右臉受傷。因認被告張古枝葉、林凱琦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證,揆諸首開法條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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