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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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2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乙○○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6月17日起至民國113年6月1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乙○○於民國85年8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1,34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03年8月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自96年11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729,642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1件、繳款紀錄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4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新市鄉○○○段│2448-7│建│86.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4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19│台南縣新市鄉│台南縣新│2層樓房│47│48│95│平│加強│3.│平│全│││0│大社路921之9│市鄉大社│加強磚造│.7│.2│.9│方│磚造│97│方│││││號│段2448-7││4│0│4│公│││公││││││地號│││││尺│││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