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孫燕萍 被告 黃棋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簡字第916號傷害案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曾正龍法官李小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芷嫺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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