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511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千慧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毀損案件(109年度簡上字第46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狀」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所載(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壢簡字第2527號案件於
109年3月13日之法庭錄音檔案,其理由無非係以:伊為避免開庭緊張,故欲藉由聽取法院開庭錄音來熟悉開庭氣氛云云,惟聲請人若欲熟悉開庭的環境及氣氛,自可藉由公開審理之法庭進行旁聽,以此方式瞭解開庭之程序、氣氛進而熟悉法庭之環境,並非只能以拷貝法院開庭錄音光碟的方式為之。此外,被告未能具體敘明聲請之理由,是否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情),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蔣彥威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