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307號聲請人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挺鈞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9年1月13日將對相對人之債權及該債權下一切權利義務讓與聲請人,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可證,聲請人自前手債權人挺鈞股份有限公司受讓本件債權後,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向相對人戶籍地新竹市○○路○○○巷○○號寄發通知書通知讓與情事,惟該通知書因「遷移不明」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信封、戶籍謄本及債權讓與證明書(以上均為影本)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