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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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國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8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及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國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佐。惟該案扣案之吸食器1組及殘渣袋1個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已無從析離,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7月19日慈大藥字第1100719054號鑑定書存卷可佐,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殘渣袋1個、吸食器1組,經送鑑驗結果,皆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7月19日慈大藥字第1100719054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考(見花市警刑字第1100017617號偵查卷第15至23頁、110年度毒偵字第381號卷第130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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