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78號上訴人即原告豐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珮儀 被上訴人即被告有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庭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3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2紙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其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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