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96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96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96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耀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柒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叁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9684號)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王耀毅於民國92年7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500元,延滯第三月當月計付700元之逾期手續費,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99年11月7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98,368元及利息暨違約金9,364元。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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