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3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附民字第13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原告乙○○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號就本院98年度審簡字第1139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王品惠書記官馮欽鳳調解委員何旭苓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何旭苓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當面向原告致歉,原告同意撤回告訴,以息訟事,並不再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馮欽鳳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馮欽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