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陶春束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發 得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清算財團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管理人應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無決議者,得依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之方法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2條定有明文。次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同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管理人已將清算財團之商業保險契約變價完畢,並經本院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分別予以公告在案,有本院民國101年6月28日雄院高100司執消債清儉字第36號函及所附分配表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