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 魏大平 選任辯護人 曾耀聰 律師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魏大平羈押期間,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魏大平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龔永昆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茂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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