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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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三四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葉美蘭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劉福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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