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抗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檢察官扣押處分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一八五號
再抗告人甲○○
乙○○右再抗告人等因聲請撤銷檢察官扣押處分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八年度抗字第三六九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不服檢察官之扣押處分,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法院就該聲請所為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得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等因不服檢察官對於其等資產所為扣押處分,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既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不合法裁定駁回,自不得提起抗告。原法院未認其等抗告為不合法,而以抗告無理由予以裁定駁回,固非妥適,但依前開說明,本件既不得抗告,自亦不得再行抗告,再抗告人等竟復提起再抗告,顯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