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560號聲請人 吳佳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2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4年5月8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8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及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豐原區│豐原││27│774.00│10000分之47│└─┴───┴────┴───┴───┴──────┴─────┴──────┘┌─┬──┬───────┬────────┬────────────┬────┐│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6899│臺中市豐原區豐│主要用途:住家用│七層:19.19│陽台:3.67│全部││││原段27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合計:19.19│││││││凝土造││││││├───────┤層數:10層│││││││臺中市豐原區新││││││││生北路206號七││││││││樓之11│││││├─┴──┴───────┴────────┴──────┴─────┴────┤│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1,594.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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