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80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昀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1日所為之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之姓名「 林盷德 」更正為「林昀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之姓名「林昀德」誤載為「林盷德」,上開文字顯係誤載,,且原判決於主文及犯罪事實要旨均明載被告「林昀德」,不致誤認,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述說明,自應裁定更正,以維判決文字正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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