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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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健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2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健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王健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850號、第2202號、100年度簡字第1305號、第2076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乃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情狀相近,犯罪時間則各在民國99年5月、7月、8月、11月,及欲達刑罰所應施予之制裁強度等一切情狀,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