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7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崑龍 (即 黃碧玉 之承受訴訟人)
黃崑虎 (即黃碧玉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棟樑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5萬4,93
3元(〈756+204+367+191+119+283+418+132+474〉×1460
0×2/3=00000000),應繳裁判費39萬6,312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