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61號原告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心瑜 訴訟代理人 黃耀慶 兼送達代收人被告 蘇順吉
金盧月珠 金楊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㈡…被告金盧月珠、金楊冊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記載,應更正為「㈡…被告金盧月珠、金楊冊各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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