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價金讓與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97號原告 陳永昌 被告富昌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伊君
柴正屏 柴月嬌 兼法定代理人 蔡明秀 被告 謝同進 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 律師被告 孫王狩猛
孫可亦 孫玉文 孫可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價金讓與不存在等事件,查依原告變更後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8萬2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491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2萬9710元,應再補繳1萬1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