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簡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簡聲字第5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楊敬賜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 丁肖飛間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2年度台簡上字第3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蘇芹英法官邱璿如法官許秀芬法官徐福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