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三四四號
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叁佰捌拾柒萬壹仟肆佰陸拾柒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伍萬捌仟零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吳光釗法官李錦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