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刑補字第1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刑補字第1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刑事補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09年度刑補字第11號聲請人 謝秋木 上列聲請人聲請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請求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狀所載。
二、按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又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請求補償之標的、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管轄機關、年、月、日,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三、查聲請人甲○○具狀向本院請求刑事補償,其書狀未附具請求任何補償所憑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民國109年8月21日囑託送達聲請人,並於同年
0月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本院裁定書、本院囑託送達文件表稿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 爰逕 以決定駁回其請求。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審狀,經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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