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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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297號原告 涂宏偉 被告 馮浩然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88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趙書郁
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易 字第 1217 號(112.11.08)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1297 號裁定(113.04.25)【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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