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炳楠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炳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炳楠前犯證券交易法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0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吳勇毅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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