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377號上訴人楊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萬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7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81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7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1292元,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13日送達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是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景芬
法官柯雅惠法官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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