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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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305號聲請人 沈維垣 上列聲請人沈維垣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沈維垣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原因事實及其依據。(蓋依據報案單所載,票據受款人為逸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非聲請人)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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