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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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683號聲請人 林文智 上列聲請人林文智因與相對人LOQUIASKAYVILLANUEVA(中譯: 凱依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文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聲請人林文智之住、居所地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參照)。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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