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9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登淵指定辯護人林永貹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登淵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謝登淵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6月4日羈押。茲本院以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自101年9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洪志賢
法官簡佩珺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許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