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31號聲請人 蔡萬合 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相對人 鍾昭敏 ﹝PHAYA.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昭敏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會法律扶助審查決定通知書、審查詢問表、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均影本)各1件以為釋明,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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