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268號聲請人 徐秋菊 上列聲請人徐秋菊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民國101年7月18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繼承系統表正本、被繼承人 徐秀榮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可省略)、遺產(股票)是否已繼承分割?如已繼承分割,請補遺產繼承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之釋明。及補繳裁判新台幣1,000元,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逾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1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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