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63號原告 林輝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冠環境清潔維護事業有限公司、 侯志達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附表所示各項目之合計金額新臺幣(下同)1,842,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惟依前揭法律規定,附表編號2所示項目金額為242,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767元【計算式:2,650元×2/3=17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548元【計算式:19,315元-1,767元=17,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周子鈺附表:
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元)1借款1,600,000元2工資242,000元合計1,84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