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理監事當選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14號原告 張維學 被告社團法人新北市獸醫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簡子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監事當選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萬5元,及具狀補正起訴之事實及理由,並應將補充事實及理由狀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達被告,暨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26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社團法人新北市獸醫師公會(下稱新北市獸醫師公會)107年3月4日第18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下稱系爭第18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當選之決議無效及110年4月18日第19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下稱系爭第19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當選之決議無效。㈡確認上開理監事在任期內所為之決議無效。經查,原告上開請求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又原告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而涉訟,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斷,惟原告請求確認系爭第18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及系爭第19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之理、監事當選之決議無效,暨確認上開理、監事在任期內所為之決議無效之利益難以衡量,卷內復查無資料可供核定價額,故此財產權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上開各項訴訟標的價額均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150萬元,加計1/10為165萬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5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165萬元=49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5元。另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未記載請求確認系爭第18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及系爭第19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之理、監事當選之決議無效,暨確認上開理、監事在任期內所為之決議無效之原因事實,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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