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6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家事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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