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97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文正 被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法定代理人 王添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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