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50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曾國隆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曾國隆(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號)於民國103年5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且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亦未於繼承開始後一個月內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係利害關係人,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曾國隆之遺產管理人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固據其提出債權憑證、本院屏院勝家協103年度司繼字第699、758號拋棄繼承案公告為證,堪信為真實。惟查,利害關係人 曾國振前 已具狀為被繼承人曾國隆選任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
897號受理在案,並已於104年9月17日裁定選任 謝勝合 律師為被繼承人曾國隆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由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裁定及案件基本資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曾國隆之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依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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