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9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金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龍前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以認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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