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2號聲請人 江建昌 相對人臺灣碁電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宏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20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依該調解結果所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127,980元;惟相對人僅給付97,980元,嗣後第六期款即未再給付,是相對人應再給付聲請人共30,000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107年7月20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⒉勞資雙方合意資方給付新台幣127,980元予勞方江建昌,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⒊上述款項新台幣127,980元,資方分7期付款。第一期,資方於107年8月20日下午五點前給付新台幣17,980元予勞方江建昌原留薪資帳戶內。第二期,資方於107年9月20日下午五點前給付新台幣20,000元予勞方江建昌原留薪資帳戶內。第三期,資方於107年10月20日下午五點前給付新台幣20,000元予勞方江建昌原留薪資帳戶內。第四期,資方於107年11月20日下午五點前給付新台幣20,000元予勞方江建昌原留薪資帳戶內。第五期,資方於107年12月20日下午五點前給付新台幣20,000元予勞方江建昌原留薪資帳戶內。第六期,資方於108年1月20日下午五點前給付新台幣20,000元予勞方江建昌原留薪資帳戶內。第七期,資方於108年2月20日下午五點前給付新台幣10,000元予勞方江建昌原留薪資帳戶內。資方若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數到期。」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30,00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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