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簡翠玲 代理人 章仟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荷蘭商惠知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債務人究為「荷蘭商惠知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或「荷蘭商惠知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名稱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之。
二、補正聲請狀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