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分別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4
22、22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有前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決定之,併此敘明。
㈢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認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曾淑華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三級毒品)│(販賣三級毒品)│(販賣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29日│101年4月10日│101年4月15日│├──────┼────────┴────────┴────────┤│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3562號、101年││機關年度案號│度蒞追字第5號│├─┬────┼──────────────────────────┤│最│法院│本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625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20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646號││決├────┼──────────────────────────┤││確定日期│102年9月5日│└─┴────┴──────────────────────────┘┌──────┬────────┬────────┐│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販賣三級毒品)│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3年2月(││││罰金:略)│├──────┼────────┼────────┤│犯罪日期│101年4月14日│102年7月24日至││││102年7月25日│├──────┼────────┼────────┤│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3562號等│字第17253號│├─┬────┼────────┴────────┤│最│法院│本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實││625號│902號││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20日│103年6月5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決││3646號│3364號││├────┼────────┼────────┤││確定日期│102年9月5日│10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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