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528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之家計均由伊在負擔,房租由伊在繳納,父親亦需要伊照顧,且伊要去找工頭領取薪水,希能撤銷羈押,俾使伊出去處理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竊盜罪之嫌疑重大,且其曾有竊盜前科紀錄,此次又於短時間內涉犯3件竊盜案件,依其情形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7年4月24日予以羈押在案。茲審酌現有事證,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實重大,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羈押之必要,至於被告雖稱事由,尚不影響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判斷,是其聲請撤銷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雅婷